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保障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各项检查工作依法、客观、公正、高效开展,依据《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自律检查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税协组建、聘任、管理、解聘检查人员,以及市税协组织开展的会员年度自律检查、专项检查(含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实地审核)、投诉举报核查等各类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经市税协选拔入库、接受聘任,按照市税协统一安排,对市税协所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税务师个人会员(含执业、非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实施检查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检查人员管理及检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
第五条 市税协建立检查人员库,实行统一入库标准、统一动态维护、统一规范抽调,确保检查队伍专业、稳定、合规。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检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市税协执业会员,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或具备5年及以上税务执法相关经验的专家;
(二)恪守职业道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记录,诚信执业记录良好;
(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中税协、市税协自律检查制度、执业准则与规程;
(四)政治素养良好,责任心强,作风严谨,服从管理,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
(五)自愿接受市税协抽调安排,遵守《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规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库:
(一)入选中税协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
(二)入选其他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相关专家库的;
(三)具备税务师行业检查、业务质量复核或事务所内部治理丰富经验的。
(四)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或予以清退:
(一)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被列入行业失信名单、诚信档案存有不良记录的;
(三)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挂名执业或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涉税机构从业的;
(四)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交纳会费的;
(五)在检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
第九条 检查人员选拔采用税务师事务所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
第十条 市税协设立资格评审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评审,经会长办公会核准、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库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小组由市税协领导及秘书处、中税协自律检查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市税协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任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被检查对象的质量控制、内部治理、业务档案、财务会计等检查相关资料;
(二)向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询问核实、收集证据、记录检查事项;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调回市税协查阅;
(四)参与检查时长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五)按规定获取检查劳务补助;
(六)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外部专家遴选;
(七)对检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中税协或市税协组织的检查工作会议及培训,掌握检查重点、方法、工作底稿编制及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检查规范与标准,不偏不倚、如实记录、按时完成检查工作;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旅游娱乐安排及其他不当利益;
(四)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检查对象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违规使用或泄露;
(五)与被检查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检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规范编制检查底稿,完整提交检查资料,对检查结论与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服从市税协及检查组统一管理与工作安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税协根据检查计划、专项任务、投诉举报等,以同业利益回避、检查中立公正为原则,从检查人员库随机、均衡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明确组长及分工。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每期检查前须签署《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检查人员承诺书》,作为履职与追责依据。
第十七条 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解聘、收回证书、移出检查人员库: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违反《廉政规定》、泄露秘密或应回避未回避的;
(三)检查工作存在重大失职,导致检查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不再专职执业、丧失会员资格或年度自律检查结论不合格的;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出检查人员库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抽调两次及以上的;
(七)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十八条 市税协严格保障检查人员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检查人员信息与资料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税协向检查人员支付检查劳务补助,补助标准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严明廉洁纪律,保障检查工作依法、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税协组织开展的会员年度自律检查、专项检查(含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实地审核)、投诉举报核查等各类检查工作中的廉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及检查人员,是指由市税协委派,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的检查组,以及参与的检查人员、市税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接受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及住宿安排;
(二)不得使用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交通工具;
(三)不得参加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
(五)不得在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得利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税保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向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
(八)不得向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泄露未公开的检查信息;
(九)不得因外部压力、利益冲突或不当干预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本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提醒与监督,发现违纪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市税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接受本组检查人员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并配合检查组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查工作、影响检查人员专业判断。
第七条 市税协对检查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一)检查组进驻被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自觉接受监督;
(二)市税协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行业与社会监督。
第八条 检查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检查资格管理、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财物、承担相关费用;
(二)取消检查人员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属市税协个人会员的,依规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属市税协工作人员的,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税协对检查人员违纪违规及处理情况按规定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