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年度自律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会员年度自律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引导会员依法合规诚信执业,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自律检查办法》《税务师行业自律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是指会员每年对党的建设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情况、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进行的自查,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市税协对会员自查情况进行的核查和抽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市税协所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税务师个人会员(含执业、非执业)。其中,非执业个人会员的年检工作另行规定。
年检年度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年检实行“中税协统筹指导、市税协组织实施、会员自查自纠”工作机制。
市税协根据中税协统一部署的年检工作要求,负责本市年检工作的具体布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会员开展自查自纠,对会员自查情况开展案头审查和实地核查,依规实施本市违规会员的自律惩戒,加强与税务部门的监管协同,按要求向中税协报送年检工作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作为年检自查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所及所属从业人员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逐项落实问题整改,积极配合各类检查,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税务师执业个人会员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个人自查事项,如实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对自身执业及年检相关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条 市税协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检查组,对会员开展实地抽查、核查。检查人员可采取调取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会员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形成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书。被抽查、核查的会员应按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六条 年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党建引领、协同监管的原则,采取会员自查自纠与协会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行业自律管理与税务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促进会员依法合规诚信执业,确保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七条 市税协依托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技术,推动实现年检工作规范化、数智化。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年检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是否按党内法规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未建立党组织的是否接受行业党委的党建工作指导,稳步推进工青妇组织建设,逐步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二)执业情况。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是否符合《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管理情况。是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行业监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抵御职业责任风险。
(四)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六)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中税协要求,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涉税服务机构信用码;
(三)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依照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及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师执业个人会员年检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中税协要求,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税务师执业个人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税务师的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二)参加事务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和抵扣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
(三)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中税协下发全国年检工作通知后,市税协结合本市行业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会员按市税协年检工作通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报年检信息、上传年检材料。
第十五条 10月底前,市税协完成会员年检信息及材料的案头审查和实地核查;11月中旬作出会员年检结论,形成本市年检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中税协,同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11月底前,将年检结论抄报上海市税务部门,并将年检结果、违规处置情况完整录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市税协对会员实地核查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市税协的抽查、核查工作可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是对所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市税协重点抽查、核查被投诉、举报,被相关部门提示提醒、立案调查或处罚惩戒,年检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对不参加年检或不报送年检材料的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市税协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规实施自律惩戒,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年检重点核查范围。
第十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认定标准:
(一)未发现会员有违反党建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或存在违反以上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发现会员存在违反党建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完成整改的,其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会员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发现其存在违反党建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其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会员执业情况已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的,其检查结果可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对年检中发现的会员违规行为,市税协依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其作出惩戒。会员违规行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市税协将移送上海市税务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