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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2-01 / 点击数:2678 / 阅读:约 1 分钟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1-0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办理渠道,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调价窗口期

调价周期天数

汽油89#

柴油0#

元/吨

元/吨

2020年11月6日~11月19日

14

15

15

  备注:上述金额为低于调控下限国内成品油价格应调未调金额,含1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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