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指引 (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同期资料准备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业务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的过程和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其相关规定。
(二)胜任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和实施服务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程序与内容并重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既定业务流程实施服务项目,并注重实施过程中各类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四)客观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根据相关的信息资料,客观地反映交易事项和涉税业务本质,避免主观臆断。
(五)诚信及保密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完整、真实提供服务,并根据保密协议内容为委托方提供的各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六)及时性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同期资料准备时限内及时完成服务并向委托方提交相关的业务文档。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的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在充分依据国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资料梳理、实地调研、信息归整、事项说明、可比数据搜索、数据分析等工作,协助委托方准备其关联交易发生当期的相关书面证明文档,以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通过业务数据的搜集梳理、统计分析,最终形成各类同期资料文档。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应当做到资料齐全、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分析合理、逻辑关系正确、结论明晰、政策运用合规、存档及时。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对其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基本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初步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二)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概况;
(三)    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六)    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决定承接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就服务需求与委托方达成共识,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    委托事项;    
(二)    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
(三)    服务的时间要求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服务收费的约定;
(六)    保密条款;
(七)    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八)    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
(九)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承接业务后,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同期资料准备业务计划,以有效完成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指派能够胜任项目的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具体承办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第十六条  制定业务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业务项目以下事项:
(一)    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    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三)    根据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及文档数量、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金额等因素,判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评估工作量,分阶段实施。
(四)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同期资料准备服务计划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等。
(一)    总体计划。包括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二)    具体计划。包括同期资料准备业务程序、时间步骤及具体流程等;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制定业务计划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归集和审核

第十九条  进行数据及信息收集前,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制定同期资料准备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方进行事前准备。数据及信息可以按照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分别制定资料清单进行采集。
第二十条  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开展时,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需要准备的同期资料文档类型及关联交易类型情况,通过资料清单列举资料、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文件、电子数据信息等,同时要关注委托方是否提供书证的原证、文件是否签章落款、境外资料是否具有中文译本等。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对所收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收集的数据及信息与服务需求紧密贴合,全面准确。审核时应重点关注:
(一)    委托方所在集团、成员企业、本企业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和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    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主营产品情况;
(三)    委托方的行业状况;
(四)    委托方的主体文档信息资料与各成员实体的本地文档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
(五)    委托方关联交易、关联方信息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    委托方的涉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    委托方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    采集的第三方信息与项目的相关性;
(九)    其他应关注事项的审核。
对涉及委托方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等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要求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节 主体文档

第二十二条  主体文档旨在披露委托方企业集团全球交易整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体文档准备需按以下几方面采集和披露数据信息:
(一)    组织架构,包括全球组织架构、股权架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等;
(二)    企业集团业务,包括企业集团业务、供应链情况和地域分布、关联劳务交易、价值链贡献分析、包括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产业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等;
(三)    无形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研发整体战略、研发重要协议(如成本分摊协议、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转让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等;
(四)    融资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安排、集中融资活动成员实体、转让定价政策等;
(五)    财务与税务状况,包括企业集团当年或最近若干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说明资料、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税收协定、国别报告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收集、梳理取得的上述企业集团架构、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税务状况等方面资料信息,可以图形、表格、文字说明等形式对其进行真实、详尽、恰当的披露。

第三节 本地文档

第二十五条 本地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企业自身关联交易活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地文档需按以下几方面采集和披露数据信息:
(一)    企业概况,包括股权架构、组织结构、管理架构、经营情况等;
(二)    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或服务构成、特点、产品工艺流程或服务业务流程等;
(三)    企业的行业分析,包括行业背景、行业地位、主要竞争者、行业前景预测等
(四)    企业关联关系,包括关联方信息、关联关系变化等;
(五)    企业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流程、关联交易数据、功能风险分析、交易定价影响要素、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关联劳务等;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采集和整理的数据和信息,按照一定的分析方法,执行下述分析程序,最终得出分析结论:
(一)    可比性企业选择和筛选
1. 选取可比企业需考虑的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文字和图表的形式总结委托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交易资产和劳务类型、经济环境等情况,并以此作为选取可比企业考虑的因素。
2. 使用数据库选择可比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可利用专业数据库及其他互联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台,考虑各个国家地区的产品或行业代码、地域、独立性标准、财务数据完整性等因素搜集可比企业信息。
3. 兼顾定性与定量筛选。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上述程序(2)中筛选出的可比企业详细经营数据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分别从产品的相似或相关性、主营业务构成及变化和财务指标相关数据两个角度的条件进行筛选,选取可靠的可比企业信息。
(二)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1. 了解转让定价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清晰了解所有转让定价方法的含义、类型、比较条件及适用范围,重点关注转让定价方法适用范围的区别。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具体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适用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3)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6)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一般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则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2. 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关联交易类型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判断,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同时需列示不适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及条件。
(三)    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
1. 选择适当的统计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筛选出的可比企业财务数据选择使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的利润指标如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的四分位区间或价格的平均值,作为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
2. 测试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将委托方的利润指标或者价格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进行比对测试。
3. 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得出结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通过比对委托方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对委托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做出基本的判断与结论。
(1)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不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时,可判断委托方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时,则需要进一步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分析影响利润或价格的如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剔除该特殊因素后再进行对比测试和判断。
(3)经上述(2)进行特殊因素调整后,委托方实际利润和价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润水平或可比价格,可判断委托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按照不低于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或可比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节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第二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与关联方签订或者执行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判断企业自行分摊成本可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需采集及披露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    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补偿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    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以及改变的理由。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重点分析并披露委托方与关联方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据以评估判断企业自行分摊的成本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    成本分摊协议签订、变更及终止时,对各参与方受益和成本分摊的处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    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需告知委托方自行分摊的成本存在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第五节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第三十一条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旨在评估和分析说明委托方关联融资活动包括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该在文档中列明超过标准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二条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需采集和披露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    集团融资结构情况;
(二)    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
(三)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四)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五)    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六)    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九)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    其他能够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披露要求对采集和整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分析,分析时可主要采用:
(一)    指标分析法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可运用长期偿债能力相关指标、短期偿债能力相关指标,并结合企业信用状况、行业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分析企业及集团的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高低。相关指标包括:
(1)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带息负债率、利息费用保障倍数等;
(2)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
(二)    比较分析法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可通过比较分析关联债权与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以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六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将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考虑的必要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以提供证据支持同期资料的结果,并证明其已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同期资料准备业务。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为恰当准备同期资料文档而应当承担所提供业务、财务和税务等信息资料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信息。

第七章    业务文档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为保证同期资料准备业务质量,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应当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同期资料准备文档起草基本要求: 
(一)    在同期资料准备文档中,应向委托方告知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    同期资料准备文档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
(三)    应在文档中告知委托方在使用同期资料准备文档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方不当使用同期资料准备文档导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同期资料准备各类文档内容主要如下:
(一)    主体文档:披露委托方集团信息、关联交易事项、集团重大事项、无形资产信息、融资活动信息和财务及税务状况;
(二)    本地文档:披露委托方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关联劳务等各项信息,进行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以及分析说明委托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披露委托方成本分摊基本情况、参与方使用协议的成果、参与方加入或退出情况、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参与方成本分摊情况、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情况、预期收益测算情况;
(四)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披露委托方基本情况、关联融资的情况、分析委托方融资结构及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说明委托方关联融资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三十九条  对同期资料准备文档应当取得委托方的确认。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协助委托方准备同期资料文档,自行留存备查,并将同期资料准备文档交由委托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时限自行报送。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期对执行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取得的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及其委派的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应对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参考文本)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披露【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企业集团全球运营情况及政策概况。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
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集团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本文档的各类披露均真实反映了本企业集团全球运营情况及政策概况。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盖章:


目录
1.    概述……………………………………………………… 24
1.1    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 24
1.2    限制和要求    ……………………………………………24
1.3    文档总览………………………………………………    25
2.    集团组织架构及成员实体    25
2.1 组织架构    25
2.2 成员实体    26
3.    企业集团业务    26
3.1 业务概述    26
3.2 供应链情况和地域分布    25
3.3 关联劳务交易    25
3.4 价值链贡献分析    26
3.5 重大事项    26
4.    无形资产    26
4.1 概述    26
4.2 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组    26
4.3 重要协议    26
4.4 转让定价政策    27
4.5 关联交易    27
5.    融资活动    28
5.1 融资安排    28
5.2 成员实体    28
5.3 转让定价政策    28
6.    财务与税务状况    29
6.1 财务状况    29
6.2 税务状况    29
6.2.1税收协议    29
6.2.2国别报告清单    29

 
1.    概述
1.1 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
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规为指导,在对企业集团全球运营情况及政策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最终形成本文档,以保证【客户简称】能履行准备并提交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法定义务。
1.2 限制和要求
本文档的分析以【客户简称】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不应适用于【客户简称】集团实体成员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并且【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在协助准备本文档时仅从与【客户简称】相关的问题角度出发,未计划或考虑将本文档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档的结论也不适用于除【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企业集团。除了事先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书面同意以外,【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不接受或承担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阅读本文档后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责任、职责。
本文档披露内容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
Ø    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包括相关事实、财务和其他背景信息(包括法律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及设想;
Ø    对中国所得税法、行政管理规章、公开发布的法规和条例的理解或阐述,以及其他在文档完成时已做出的指导文件。
依照惯例,【税务师事务所简称】未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独立审核,也未对管理层所提供的信息或假设以及从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但【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仍然认为建立在上述信息和假设基础之上的披露是真实完整的。
本文档的披露代表【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对中国现行相关法规的理解与诠释,但对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本文档不能保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任何税务机关认同本文档中的披露或是防止其提出必须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主张(或者修改主张)。同样,本文档不能保证【客户简称】和客户集团所属的其他任何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免于受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调整或利息及税务罚款的处罚。
1.3 文档总览
【简单说明本文档结构】

2.    集团组织架构及成员实体
2.1 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全球组织架构、股权架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2.2 成员实体
【成员实体不但包括公司制企业,也包括合伙企业、常设机构等有固定场所、有日常经营的实体。可以以列表形式披露所有成员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注册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年度适用税率、是否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等信息】

3.    企业集团业务
3.1 业务概述
【以文字形式全面描述企业集团业务,包括企业集团概况、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经营范围、功能和风险、产品、从业人数、发展历程等,还有业务类型、业务流程、行业地位、业务特殊性、行业利润水平、行业普遍状况等自身业务的描述,以及纳税年度企业集团上述内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同时应描述企业集团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3.2 供应链情况和地域分布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
3.3 关联劳务交易
【以文字形式说明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3.4 价值链贡献分析
【在“2.组织架构及成员实体”项中用图示方式表述全球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披露企业集团每一成员实体的在整个关联交易中的主要价值贡献,包括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
3.5 重大事项
【披露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功能风险资产转移、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业务】

4.    无形资产
4.1 概述
【披露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4.2 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组
【披露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包含法律所有权人和经济所有权人】
4.3 重要协议
【披露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4 转让定价政策
【披露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4.5 关联交易
【披露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5.    融资活动
5.1 融资安排
【披露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包括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方式、融资协议、利率、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资金池等融资安排的情况等】
5.2 成员实体
【披露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5.3 转让定价政策
【披露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6.    财务与税务状况
6.1 财务状况
【披露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6.2 税务状况
6.2.1税收协议
【披露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并加以简要说明】
6.2.2国别报告清单
【披露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或被指定为报送国别报告的报送成员实体名称及其所在地】

附件2: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参考文本)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对【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论述和分析说明。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
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公司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本文档的各类分析和结论均真实反映了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在XX年度的受测关联交易情况。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盖章:


目录
1.    概述    1
1.1    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    1
1.2    限制和要求    1
1.3    文档结构    3
2.    企业概况    3
2.1    概述    3
2.2    组织结构    3
2.3    管理架构    3
2.4    业务描述    3
2.5    经营策略    3
2.6    财务数据    3
2.7    其他业务    4
3.    关联关系    4
3.1    关联方信息    4
3.2    关联方税务信息    4
3.3    关联关系变化    4
4.    关联交易    5
4.1    关联交易概况    5
4.1.1.    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    5
4.1.2.    关联交易流程    5
4.1.3.    功能风险描述    5
4.1.4.    交易定价影响要素    5
4.1.5.    关联交易数据    5
4.2    价值链分析    6
4.2.1.    企业集团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    6
4.2.2.    财务报表    6
4.2.3.    地域特殊因素    6
4.2.4.    企业集团利润    6
4.3    对外投资    6
4.3.1.    对外投资基本信息    6
4.3.2.    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7
4.3.3.    对外投资项目数据    7
4.4    关联股权转让    7
4.4.1.    股权转让概况    7
4.4.2.    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7
4.4.3.    其他信息    7
4.5    关联劳务    7
4.5.1.    关联劳务概况    7
4.5.2.    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    8
4.5.3.    其他劳务交易    8
4.6    预约定价安排和其他税收裁定    8
5.    可比性分析    8
6.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9
附件一:XX年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10
附件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13
附件三:XX年度关联交易汇总表    1
附件四:可比公司财务数据    2
附件五:可比公司筛选表    4

 
1. 概述
1.1 法规依据及文档目的
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规为指导,在对受测关联交易信息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上,测定【客户简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安排与公平交易原则的拟合程度,并最终形成本文档,以保证【客户简称】能履行准备并提交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法定义务。
1.2限制和要求
本文档的分析以【客户简称】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不应适用于【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并且【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在协助准备本文档时仅从与【客户简称】相关的问题角度出发,未计划或考虑将本文档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档的结论也不适用于除【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公司。除了事先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书面同意以外,【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不接受或承担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阅读本文档后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责任、职责。
本文档所含的分析和结论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
Ø    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包括相关事实、财务和其他背景信息(包括法律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及设想;
Ø    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由电子商业数据库提供商Bureau van Dijk(简称BvD)发布的OSIRIS数据库,公司官方网站和年报,以及提供行业和市场公开调研数据及分析的出版物;
Ø    对中国所得税法、行政管理规章、公开发布的法规和条例的理解或阐述,以及其他在报告完成时已做出的指导文件。
依照惯例,【税务师事务所简称】未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独立审核,也未对管理层所提供的信息或假设以及从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但【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仍然认为建立在上述信息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分析和结论是合理的。
本文档的分析意见及结论代表【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对中国现行相关法规的理解与诠释,但对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本文档不能保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任何税务机关认同本文档中的分析和结论或是防止其提出必须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主张(或者修改主张)。同样,本文档不能保证【客户简称】和【集团全称】(以下简称“【集团简称】”)所属的其他任何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免于受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调整或利息及税务罚款的处罚。
1.3 文档结构
【简单说明本文档结构】
2 企业概况
2.1 概述
【披露企业注册时间、经营年限、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变动等信息】
2.2 组织结构
【披露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3 管理架构
【披露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2.4 业务描述
【披露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2.5 经营策略
【披露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比如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人事等环节),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2.6 财务数据
【披露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等】
2.7 其他业务
【披露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如无此类情况,则无需赘述】

3    关联关系
3.1    关联方信息
【披露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等】
3.2    关联方税务信息
【披露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3.3    关联关系变化
【披露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4    关联交易
4.1    关联交易概况
4.1.1.    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
【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4.1.2.    关联交易流程
【披露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等】
4.1.3.    功能风险描述
【披露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1.4.    交易定价影响要素
【披露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4.1.5.    关联交易数据
【披露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财务数据的拆分可参考本文附件一)】
4.2    价值链分析
4.2.1.    企业集团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
【披露企业集团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4.2.2.    财务报表
【披露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2.3.    地域特殊因素
【披露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2.4.    企业集团利润
【披露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4.3    对外投资
4.3.1.    对外投资基本信息
【披露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4.3.2.    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披露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归属】
4.3.3.    对外投资项目数据
【披露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如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资本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4.4    关联股权转让
4.4.1.    股权转让概况
【披露企业股权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4.4.2.    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披露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收益等】
4.4.3.    其他信息
【披露尽职调查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4.5    关联劳务
4.5.1.    关联劳务概况
【披露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4.5.2.    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
【披露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4.5.3.    其他劳务交易
【披露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4.6    预约定价安排和其他税收裁定
【披露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5     可比性分析
【披露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

6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说明被测试方选择的理由、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披露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披露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分析说明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附件一:XX年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项       目    XX年合计
    境外关
联交易    境内关
联交易    境外非
关联交易    境内非
关联交易    总计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                    
(3)税金及附加                    
(4)主营业务利润=(1)-(2)-(3)                    
(5)主营业务利润率=(4)/(1)                    
(6)销售费用                    
(7)管理费用                    
(8)息税前利润=(4)-(6)-(7)                    
(9)息税前利润率=(8)/(1)                    
(10)财务费用                    
(11)营业利润=(8)-(10)                    
(12)营业利润率=(11)/(1)                    
(13)其他业务利润                    
(14)投资收益                    
项       目    XX年合计
    境外关
联交易    境内关
联交易    境外非
关联交易    境内非
关联交易    总计
(15)补贴收入                    
(16)营业外收入                    
(17)营业外支出                    
(18)利润总额=(11)+(13)+(14)+(15)+(16)-(17)                    
(19)总利润率=(18)/(1)                    
支付关联公司费用情况                    
(20)支付境外关联公司劳务费                    
(21)支付境内关联公司劳务费                    
(22)支付境外关联公司技术使用费                    
(23)支付境内关联公司技术使用费                    
(24)支付境外关联公司系统使用费                    
(25)支付境内关联公司系统使用费                    
(26)支付境外关联公司其他费用                    
(27)支付境内关联公司其他费用                    
支付关联公司费用合计                    
附件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分类    调查项目    A企业    B1企业
一、研发    (一)核心技术研发          
    1 是否有关联企业代研发        
    2 是否委托第三方代研发        
    3 谁拥有研发所有权        
    4 XXXX        
    (二)生产和工艺设计        
    1 在设计中有无自主能力        
    2 谁设计产品        
    3 技术归谁所有        
    4 XXXX        
    (三)包装和标签        
    1 是否有关联企业代包装        
    2 是否委托第三方代包装        
    3 包装费用谁来负担        
    4 XXXX        
    (四)质量控制(研发)        
    1 谁决定质量控制形式        
    2 谁决定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程序        
    3 谁负责质量控制        
    4 XXXX        
二、生产    (一)采购        
    1 谁安排采购计划        
    2 谁行使采购功能        
    3 采购费用谁负担        
    4 XXXX        
    (二)生产设备和计划        
    1 谁采购生产设备        
    2 谁维修生产设备        
    3 采购费用谁负担        
    4 XXXX        
    (三)质量控制          
    1 谁决定质量控制形式        
    2 谁决定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程序        
    3 谁负责质量控制        
    4 XXXX        
    (四)存货(原材料)        
    1 存货存放在哪个企业        
    2 谁控制存货水平        
    3 谁决定如何控制存货水平        
    4 XXXX        
    (五)运输(原材料)        
    1 谁安排产品的运输        
    2 谁支付运输费用        
    3 谁承担运输风险        
三、营销    (一)营销策略        
    1 谁进行市场调查        
    2 谁制定营销策略        
    3 谁具体负责营销        
    4 谁承担营销风险        
    (二)营销手段        
    1 谁决定采用何种营销手段        
    2 谁支付营销费用        
    (三)商标和商誉        
    1 商标和商誉的专利权归谁        
    2 商标和商誉的使用权归谁        
    3 有无商标商誉使用协议        
    4 XXX        
四、销售和分销    (一)销售和分销        
    1 谁制定销售计划        
    2 销售费用谁承担        
    3 产品关联销售给谁        
    4 XXXX        
    (二)存货(产成品)        
    1 存货存放在哪个企业        
    2 谁控制存货水平        
    3 谁承担存货费用        
    4 谁承担存货风险        
    (三)运输(产成品)        
    1 谁安排产品的运输        
    2 谁支付运输费用        
    3 谁承担运输风险        
    (四)安装与售后服务        
    1 谁提供售后服务        
    2 谁承担服务费用        
    3 谁承担风险        
五、管理和其他服务    (一)一般管理        
    1 是否存在完整的管理功能        
    2 是否承担管理费用        
    3 是否承担管理风险        
    (二)定价政策        
    1 谁决定产品定价        
    2 谁决定定价政策        
    3 谁承担风险        
    (三)融资        
    1 向谁借款        
    2 是否支付利息        
    3 向谁贷款        
    4  XXXX        
    (四)人事        
    1 是否向关联企业借调人员        
    2 借调人员工资由谁支付        
    3 是否提供或者接受培训        
    4 培训费用谁承担        
    (五)财产使用租赁        
    1 有无财产租赁        
    2 谁承担租赁费用        
    3 谁承担风险        

A企业:【客户名称】
B1企业:关联公司
提示:如为“是”,打“√”;如为“不是”,则打“×”,如“不适用”,则直接填写“不适用”。


 
附件三:XX年度关联交易汇总表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所在国    交易性质    XX年度交易金额
1    A公司    中国        
2    B公司    XX        
3    C公司    XX        
…                
合计    


附件四:可比公司财务数据
序 号    公司名称    国 家    营业利润/亏损(前一年度)    营业利润/亏损(前二年度)    营业利润/亏损(前三年度)    总收入
(前一年度)    总收入
(前二年度)    总收入
(前三年度)
1    A                            
2    B                            
3    C                            
4    D                            
5    E                            
…                                

附件五:可比公司筛选表
序号    美国标准行业分类(US SIC)初级代码    公司名称    状态    排除理由
                理由1    理由2    理由3    理由4
1.            排除                
2            接受                
3.            排除                
4            排除                
…            排除                


 
附件3:
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参考文本)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对【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的成本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论述和说明。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
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公司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本文档的各类分析和结论均真实反映了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在XX年度的受测关联交易情况。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盖章:

目录
1.    概述    3
1.1    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3
1.2    限制和要求    3
1.3    文档结构    5
2.    基本情况    5
2.1    成本分摊协议    5
2.2    补充协议    5
3.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    5
4.    参与方加入/退出    6
5.    协议的变更/终止    6
6.    成本总额及构成    6
7.    参与方成本分摊    6
8.    协议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6
9.    预期收益的计算    7
10.    结论    7
附件一:成本分摊协议(复印件)    7
附件二:补充协议及其他具体说明(复印件)    7
 
1.    概述
1.1    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规为指导,在对受测关联交易信息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披露各项受测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受测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说明,并最终形成本文档,以保证【客户简称】能履行准备并提交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法定义务。
1.2     限制和要求
本文档的分析以【客户简称】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不应适用于【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并且【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在协助准备本文档时仅从与【客户简称】相关的问题角度出发,未计划或考虑将本文档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档的结论也不适用于除【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公司。除了事先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书面同意以外,【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不接受或承担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阅读本文档后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责任、职责。
本文档所含的分析和结论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
Ø    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包括相关事实、财务和其他背景信息(包括法律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及设想;
Ø    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资源; 
Ø    对中国所得税法、行政管理规章、公开发布的法规和条例的理解或阐述,以及其他在报告完成时已做出的指导文件。
依照惯例,【税务师事务所简称】未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独立审核,也未对管理层所提供的信息或假设以及从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但【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仍然认为建立在上述信息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分析和结论是合理的。
本文档的分析意见及结论代表【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对中国现行相关法规的理解与诠释,但对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本文档不能保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任何税务机关认同本文档中的分析和结论或是防止其提出必须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主张(或者修改主张)。同样,本文档不能保证【客户简称】和客户集团所属的其他任何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免于受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调整或利息及税务罚款的处罚。
1.3     文档结构
【简述本文档的结构及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

2.    基本情况
2.1    成本分摊协议
披露成本分摊协议签订方、协议签订的时间,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事项。(详见附件一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复印件))
2.2    补充协议
披露补充协议签订方、签订时间,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详见附件二 补充协议及其他具体说明(复印件))
1.1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
披露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2.1    参与方加入/退出
披露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3.1    协议的变更/终止
披露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4.1    成本总额及构成
披露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5.1    参与方成本分摊
披露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补偿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6.1    协议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披露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7.1    预期收益的计算
披露预期收益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以及改变的理由。
8.1    结论
【对受测企业成本分摊情况及分析结果等进行总结,说明受测企业的成本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论。】
如:综上,【客户简称】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均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附件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复印件)
附件二:补充协议及其他具体说明(复印件)

附件4:
同期资料——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参考文本)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对【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论述和分析说明。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
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公司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本文档的各类分析和结论均真实反映了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在XX年度的受测关联交易情况。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盖章:


目录
1. 概述    10
1.1    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4
1.2    限制和要求    4
1.3    文档结构    7
2. 公司概况    11
3. 融资结构及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11
3.1    集团融资结构情况    11
3.2    集团及企业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12
4. 关联融资情况    12
5. 关联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说明    12
6. 结论    9
 
1. 概述
2.3     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规为指导,在对受测关联交易信息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披露各项受测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受测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说明,并最终形成本文档,以保证【客户简称】能履行准备并提交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法定义务。
2.4     限制和要求
本文档之分析以【客户简称】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不应适用于【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并且【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在协助准备本文档时仅从与【客户简称】相关的问题角度出发,未计划或考虑将本文档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档的结论也不适用于除【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公司。除了事先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书面同意以外,【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不接受或承担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阅读本文档后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责任、职责。
本文档所含的分析和结论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
Ø    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包括相关事实、财务和其他背景信息(包括法律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及设想;
Ø    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资源; 
Ø    对中国所得税法、行政管理规章、公开发布的法规和条例的理解或阐述,以及其他在报告完成时已做出的指导文件。
依照惯例,【税务师事务所简称】未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独立审核,也未对管理层所提供的信息或假设以及从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但【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仍然认为建立在上述信息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分析和结论是合理的。
本文档的分析意见及结论代表【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对中国现行相关法规的理解与诠释,但对中国税务机关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本文档不能保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任何税务机关认同本文档中的分析和结论或是防止其提出必须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主张(或者修改主张)。同样,本文档不能保证【客户简称】和客户集团所属的其他任何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免于受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转让定价调整或利息及税务罚款的处罚。
2.5     文档结构
【简述本文档的结构及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
2. 公司概况
【主要对企业及集团现况、股权架构、业务内容、行业情况、受测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简要描述。】

3. 融资结构及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4.1    集团融资结构情况
【披露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4.2    集团及企业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对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可运用长期偿债能力相关指标、短期偿债能力相关指标,并结合企业信用状况、行业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分析说明。】

4. 关联融资情况
【对企业关联融资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2)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3)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4)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5)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7)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9)其他相关信息。】

5. 关联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说明
【结合受测企业关联融资情况,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说明受测关联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理由与依据。】

6. 结论
【对受测企业融资情况及分析结果等进行总结,说明受测企业的关联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论。】
      

附件5:
同期资料准备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编号:
 备案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具体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成本分摊协议文档(根据具体情况删减)。
二、具体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具体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一)    收集和了解相关数据信息
1.    制作资料清单、调查问卷,收集和了解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2.    必要时,与甲方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座谈,进一步了解甲方及甲方集团的组织架构、整体经营以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二)    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信息
根据各类文档披露要求,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三)    形成____年度同期资料文档
1.    根据甲方关联交易情况和分析结果,形成同期资料文档;
2.    同期资料文档提交甲方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会议面谈(仅限一次)形式阐述及讨论文档的内容。(如需要)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按协议约定,接收委托服务成果。
2.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    审查乙方为本协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
4.    建议乙方更换其不称职的委托服务人员。
5.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    甲方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
(二)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3.    应按协议规定配合乙方开展同期资料准备业务,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向乙方介绍甲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4.    及时提供乙方认为需要的财务、税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5.    向乙方提供完成同期资料准备业务所需的财务、税务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    甲方的其他义务:____。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委托服务费。
2.    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说明、答复。
3.    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4.    有权要求甲方对开展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5.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工作。
(二)    乙方的义务
1.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甲方提交____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文档;
2.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即使本合同终止或委托事项完成,乙方仍然应承担保密责任;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协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    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
五、委托费用的约定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委托业务服务费用(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 。
(二)    甲方承担乙方在执行本次委托业务时发生的代垫费用,包括增值税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长途电话费等。这些代垫费用由乙方在收取服务费用时一并如实收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费用清单明细。所有差旅安排和预算应当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____%;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文档、发票及收费通知书后____日内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
(四)    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第五条第  1项所述业务服务费用总额。
(五)    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合同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六、文档的出具和使用
(一)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同期资料文档。
(二)    乙方向甲方出具同期资料文档一式____份。
(三)    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同期资料文档;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七、保密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加保密。除非行业协会执业准则或相关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八、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一)    本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    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任一项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期完成同期文档报送工作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全额退还甲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之日止。
(三)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五)    本合同附件为: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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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