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发〔2020〕1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0-08-18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