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
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中税协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税协发〔202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以证书时间为准)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
第四条 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市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市税协、事务所二级管理。
第七条 市税协负责本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考核时间、形式、内容、学时要求
第九条 本市税务师继续教育考核时间段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形式包含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登陆中税协税务师教育培训平台(https://www.cctaaedu.cn/)进行相关线上培训,并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z.cctaaedu.cn/)中的综合学时管理模块进行培训学时查询。
第十二条 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须参加市税协组织的各类线下业务培训班。
第十三条 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线下培训的形式。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二)事务所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三)中税协、市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
(四)经市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为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税协或市税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中税协或市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承担中税协或市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完成当年确认20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著作。每个项目当年确认40个学时;
(六)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论文。每篇发表当年确认20个学时;
(七)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
(八)经市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
(一)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线上继续教育不少于32学时,线下培训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税协进行审核)。
剩余学时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参照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登陆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综合学时管理中自行申报。
(二)不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每年完成线上培训学时须不少于90学时。
第十六条 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七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年度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在中税协税务师教育培训平台补学完成(可补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处理形式
第十八条 税务师如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名单市税协将抄送本市税务机关,并提请中税协予以处理。
(一)未按要求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二)经查本年度继续教育记录不实;
(三)市税协不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印发的《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